烧味及卤味店牌照只准零售烧味及卤味,以及处理和加热有关食物;所售食品须来自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他合法来源。持有此牌照不等于可以制作烧味或卤水。
茶餐厅、烧味店、快餐店、超级市场及酒楼多以入货方式经营,只须申请此牌照即可售卖。如要自行制作,须另行申领食物制造厂牌照。
WS ICON LIMITED ·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 TC008771 · 资料更新:2026 年 10 月
政府牌照收费|烧味及卤味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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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牌照 | 新牌或续牌/年 |
|---|---|
| 烧味及卤味店正式牌照 | 2,790 |
全部金额以港元计,为食环署订明的政府牌照费,与本公司服务费分开计算。
店铺规格要求
- 营业范围不得少于 3.2 平方米,阔度不得少于 1.2 米。
- 陈列柜须能防尘及防蝇。
- 陈列柜面积不得少于 0.72 平方米(阔 1.2 米、深 600 毫米)。
特别要求
- 与其他业务共用店铺:烧味及卤味店只占店铺一部分(例如同时经营新鲜粮食或蔬果)时,须建有由地面至天花的墙壁分隔,以防生熟食品交叉污染;烧味部分亦须符合各项发牌条件。
- 食品来源:所售烧味及卤味须来自持牌食物制造厂,或经发牌当局认可的供应商,并须备存一份或多份相关证明书以供查核。


